工作职责人事处职责范围 1.负责学校教师、干部(不含科以上干部)、工人三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。 2.制定有关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,并检查执行情况。 3.掌握全校机构设置,人员编制、岗位设置情况,及时制定用人计划,并检查、了解使用情况。 4.负责教职工的考核、考绩、培训(业余教育、继续教育)、鉴定和奖惩工作(不含科级以上干部)。 5.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人员(含工人技师)的资格评审、职务聘任、解聘、延聘及日常管理工作。 6.制定学校整体性人才开发计划,负责引智工作,会同教务处、研究生处等部门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队伍。 7.制订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、做好教师的引进、培训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。 8.负责优秀教师、先进工作者、政府特贴、省重大科技效益奖等的推荐、选拔工作。 9.负责办理教职工调配、大中专毕业生引进、复转军人的接收和分配工作。 10.负责教职工工资、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福利等的日常管理工作。 11.负责教职工的退休、退岗休养等审批工作。 12.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劳动保护、劳动保健和工伤鉴定工作。 13.负责全校教职工探亲、病休、丧葬抚恤及遗属补助的审批工作。 14.负责学校社会保险工作。 15.负责全校的安全生产工作。 16.负责全校科以下干部及工人人事档案管理和政治审查工作;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方面文书档案的立卷、归档工作。 17.负责全校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就业工作。 18.配合监察部门做好教职工的人事监察工作,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政策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。 19.负责人事、师资、劳动、工资、安全等方面的年度统计、报表等工作。 20.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|